本文摘要:中国快讯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1月13日17时28分公布重庆市人民政府令其第 311号令,重庆市政府要求将《重庆市关于积极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税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税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分批的第二套(不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改动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分批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中国快讯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1月13日17时28分公布重庆市人民政府令其第 311号令,重庆市政府要求将《重庆市关于积极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税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税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分批的第二套(不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改动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分批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根据公布的重庆市关于积极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税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全称主城九区)。 征税对象还包括:(一)试点采行具体方法实行的方式。首批划入征税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享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个人分批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超过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价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分批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分批住房是指《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出售的住房(还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出售时间以签定购房合约并递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注册中心的时间不尽相同,存量住房出售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移往、更改登记手续时间不尽相同。(二)并未列为征收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主动划入征收范围。 税率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价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三)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分批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本文来源:k1体育-www.carve-a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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